一位是聽力二級殘疾的小伙子,一位是視力一級殘疾的姑娘,為了一本結婚證,他們從去年下半年開始跑浙江瑞安民政部門,前前後後跑了5趟,直到姑娘都懷孕7個月了,還是沒能領證。而最讓姑娘想不通的是,領不到結婚證的原因是因為自己男友殘疾,“他們說我usb老公說不了話,無法溝通,不給辦”。(11月15日《錢江晚報》)
  聾啞小伙因說不出“我西裝想結婚”婚姻登記時遭拒絕,這一事件引發了很多網友的憤慨,指責民政部門“逼啞巴開口”,刁難上門辦事的群眾已經達到極端了。我倒是覺得,這不是故意刁難,而是瑞安市民政局工作態度認真負責。
  首先,小伙子有聽力二級殘疾,導致語言上的障礙,並非完全不會說話,民政部門要他親自表達簡單的想結婚的意願都無機車借款法完成。退一步講,就算完全不能聽說,那讀寫或者聾啞人的手語總該會吧?民政部門又找來了手語專家也不能與他溝通。婚姻登記處已經以最低的標準來要求他,讓他點點頭或搖搖頭,問他是不是來結婚,點點頭,問他是不是來離婚的,還是點點頭,由此判定不能真實表達意願真的不過分。現在婚姻登記部門也沒有把結婚之路堵死,司法鑒定認為他具有民事責任能力,那就給辦。
  登記結婚看似簡單的程序,但並非毫無門檻。《婚姻法》規定,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;非雙方自願的;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的;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;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等情況,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。假如十七八歲的男生女生,跑到民政部門說要登記結婚,被拒絕,大家都可以理解,那是沒達到男22歲、女20歲的法定婚齡;兄妹倆若想結婚,還不用等民政部門拒絕,家裡長輩就會告訴你這是“亂倫”,中國古代還不知道基因遺傳的知識,卻早在西周初期,就記載“同姓不婚,懼不殖也”。結婚條件是法律規定的“硬杠杠”,不是登記部門的公職人員能夠通融的,在“逼啞巴開口”的個案中,瑞安民政局就有足夠借貸理由懷疑“非雙方自願”,自願不單單是心裡想,更要表達出來,當然表達方式不單單有“說話”,還可以“寫字”、“手語”、點頭等“肢体語言”,很遺憾試盡各種方式,小伙子也無法表達結婚的意願。
  婚姻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,首要要求就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,要真實意思表達。從小伙難以裝潢表達結婚意願,這有可能是聽力殘疾、沒文化造成的,但也極有可能是心智不健全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。於是,民政部門讓啞巴說話看似無理的要求,其實是堅持原則、恪守法律的表現。在農村為了傳宗接代的需要,有的老光棍帶著智障女性來登記結婚,智障者根本無法分辨清楚究竟乾什麼,無法理解來登記結婚的意義,那麼婚姻登記被拒絕,那也是對智障者的保護。現在,就算這個視力殘疾的姑娘不是出於欺騙和脅迫,自願嫁給殘疾小伙子,但小伙除真的僅僅是聽力殘疾,而不是家人逼著來傳宗接代,心甘情願地跟女方結婚嗎?
  前不久,公安部副部長黃明強調,凡是被舉報在辦理戶口業務過程中刁難群眾、經調查屬實的,一律停止執行職務、追究責任。其實,“刁難群眾”的舉報也要辯證來看,就拿瑞安民政部門拒絕給這對殘疾情侶登記結婚來看,殘疾人本是弱勢群體,女朋友都懷孕7個月了,更應該方便他們辦理,現在前後跑了5趟不說,讓啞巴說話貌似是強人所難,但所謂“刁難”,前提必須是滿足條件,能給辦的不給辦、拖延辦,事實上,瑞安民政部門有理由懷疑聾啞男心智不健全,屬於不能表達自己意願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不滿足登記結婚的條件,這是公職人員按規矩辦事職責所在。
  誠然,存在那種故意刁難辦事群眾的現象,這也是該嚴肅整頓的。但很多時候,也該換位思考一下,自己是不是帶的材料都夠了,滿足辦證的條件了。如果不滿足條件,還非要強求,那真是為難人家基層公務員了,要是一路綠燈,那可真是玩忽職守。
  文/普嘉  (原標題:“逼啞巴開口”不是刁難而是負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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